胴體或其他承受壓力部分所使用之板之厚度,應依下列規定: 一、碳鋼鋼板及低合金鋼鋼板:二點五毫米以上。 二、高合金鋼鋼板及非鐵系金屬板: (一)無需考量腐蝕者:一點五毫米以上。 (二)需考量腐蝕者:二點五毫米以上。
一、規範壓力容器胴體(shell) 及其他受壓之板,在成形後之最小厚度,係考量不 易納入計算之外力,或為排除製作上缺陷等,爰予規定其最小板厚。 二、如計算式算得之最小厚度比本條規定厚度為小時,不得取前者計算所得之最小厚 度,應採依本條規定之基本板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