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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(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)
第 12 條
胴體或其他承受壓力部分所使用之板之厚度,應依下列規定:
一、碳鋼鋼板及低合金鋼鋼板:二點五毫米以上。
二、高合金鋼鋼板及非鐵系金屬板:
(一)無需考量腐蝕者:一點五毫米以上。
(二)需考量腐蝕者:二點五毫米以上。
顯示立法理由
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
一、規範壓力容器胴體(shell) 及其他受壓之板,在成形後之最小厚度,係考量不
    易納入計算之外力,或為排除製作上缺陷等,爰予規定其最小板厚。
二、如計算式算得之最小厚度比本條規定厚度為小時,不得取前者計算所得之最小厚
    度,應採依本條規定之基本板厚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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