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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立即充電補助作業要點 (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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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職訓局或職訓中心得會同相關單位於辦理教育訓練期間,派員至現
      場或以電話抽查其參訓學員;申請單位應配合接受訪查相關事項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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