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本計畫前,於本局所建置之本計畫資訊系統登錄
,一次提出訓練計畫,並完成上傳程序。
申請單位應於完成前項上傳程序後次日起五日內,檢具以下文件,
向主要訓練地點所在地之職訓中心提出申請:
(一)申請表,如附表一。
(二)依申請單位經營需要,訂定全年度的員工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
表,如附表二。
(三)訓練計畫規劃之相關說明文件。
(四)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。
(五)當年度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局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、前一年度之
完稅證明影本。
專案申請單位依前項提出申請時,應另檢附經工會協議應實施在職
訓練之書面文件,並經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認可者;無工會者,應檢
附個別勞工同意之勞動契約。
申請單位未依第二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,職訓中心應不予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