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本計畫前,於本局所建置之本計畫資訊系統登錄
,一次提出訓練計畫,並完成上傳程序。
申請單位應於完成前項上傳程序後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,檢具以下
文件,向主要訓練地點所在地之職訓中心提出申請:
(一)申請表,如附表一。
(二)依申請單位經營需要,訂定員工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,如附
表二。
(三)預定參訓人員名冊,如附表三。
(四)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。
(五)前一年度之完稅證明影本。
(六)勞資協議之書面文件,如附表四。
(七)申請單位承諾切結書,如附表五。
(八)訓練計畫規劃之相關說明文件。
訓練計畫採第十點第三項聯合訓練方式辦理者,應同時檢附合辦單
位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文件。
第二項第六款所稱勞資協議書面文件,其協議內容應包括:
(一)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實施訓練期間。
(二)申請單位於實施訓練期間不得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
款及第六款之情事,亦不得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或無故
終止參訓人員之勞動契約。但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、第十三條
但書或第五十四條規定情形時,不在此限。
(三)申請單位應協助參訓人員申請訓練津貼;參訓人員有第五點第二
項規定之情事者,不得申請本計畫訓練津貼。
(四)參訓人員同意申請單位查詢,並授權本局查詢勞保投保薪資及異
動紀錄。
申請單位不得違反第二項第七款規定之承諾切結書,其內容包括下
列事項:
(一)申請單位於辦訓期間應維持辦訓前之一定員工僱用規模。
(二)申請單位於辦訓期間不得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
第六款之情事,亦不得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或無故終止
參訓人員之勞動契約。但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、第十三條但書
或第五十四條規定情形時,不在此限。
(三)參訓人員均為與申請單位簽署前項勞資協議之員工,且均已授權
本局查詢勞保投保薪資及異動紀錄。
(四)申請單位應為參訓人員申請訓練津貼,參訓人員不得有第五點第
二項規定之情形。
(五)勞資協議之書面文件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失效之情事。
申請單位未依第二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,職訓中心應不予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