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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充電加值補助作業要點 (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)
12
十二、經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,其訓練津貼之補助標準應依員工於辦
      訓期間之實際參訓時數計算,每人每小時補助一百元,每人每月最
      高以補助參訓一百小時為限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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