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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(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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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本貸款利率,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
      百分之零點五七五機動計息。
      貸款人每次貸款期間前二年之利息,由本署全額補貼。
      貸款人符合第七點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身分者,其利息補貼依各該
      規定辦理。
      貸款人符合第七點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者,每次貸款期間前
      三年之利息,由本署全額補貼;第四年起負擔年息超過百分之一點
      五時,利息差額由本署補貼,但年息於百分之一點五以下時,由貸
      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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