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網絡醫院應檢附職業傷病門診補助統計表(格式如附件七)或職業
傷病通報補助表(格式如附件八)、補助收據正本(格式如附件九
及附件十)及相關證明文件,於每年六月一日及十一月一日前送認
可醫療機構。
認可醫療機構於每年六月五日及十一月五日前,彙整前項資料,製
作區域內網絡醫院之補助費彙總表(格式如附件十一),送職災預
防及重建中心。
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於收到前項資料後,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視
補助案件之品質審查通過情形,連同前項區域內網絡醫院之補助費
彙總表,及分析各網絡醫院前三年門診及通報補助量,送職安署,
經本部核定後,辦理撥款作業。
職業傷病通報者補助程序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辦理。但其職業傷病
通報補助表(附件八)及補助收據正本(附件十),毋須送認可醫
療機構,逕送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