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督導及考核: (一)為瞭解委託廠商辦理申請案件之收件及基本資料建檔、初審、勾 稽、查核、寄發核定通知、撥款等作業,本會得採不定期查訪實 際執行情形及進度。 (二)對委託廠商初審結果之申請案件,抽查一定比率案件進行複審及 驗收(申請件數二千件以下,抽查百分之十二;二千件以上未逾 二千五百件,抽查百分之十;二千五百件以上,抽查百分之八。 ),(三)申請本就學補助者,若有偽(變)造不實之情事或提 供不正確資料,本會除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撥付之補助款外,並追 究法律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