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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 (民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修正)
12
十二、訓練單位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教育訓練技術職類評鑑者,應備
      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合格之專屬場地
      、實習機具及設備。
      曾接受本部評鑑之訓練單位,自評鑑結果送達日起一年內,不得再
      申請評鑑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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