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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推動營造業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(民國 99 年 02 月 01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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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職訓中心針對申請單位之招募計畫表、培訓計畫表、課程內容之合
      適性、課程經費合理性等進行書面資料審查。必要時,得邀請申請
      單位派員口頭簡報,以為評核。其審查原則如下:
  (一)就業效益分析說明(含事業單位職缺之明確性及工作條件)佔百
        分之三十。
  (二)訓練課程規劃(含師資條件、教學設備、學員管理、結訓評量指
        標及評量作法)佔百分之三十。
  (三)行政執行管理能力佔百分之二十。
  (四)經費編列(含適當性、自籌經費數額及來源)與會計核銷佔百分
        之十。
  (五)其他(如訓練單位所承諾之未來勞動條件、薪資者)佔百分之十
        。
      申請單位審查總分達七十分(含)以上者,始同意補助辦理培訓事
      宜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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