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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指導要點 (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)
12
十二、TOSHMS  驗證稽核員因第十點第三款至第六款及第九款原因而經註
      銷資格者,自註銷日起三年內不得提出 TOSHMS 驗證稽核員登錄之
      申請。
顯示立法理由
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
配合第七點刪除第二項內容,爰刪除本點第二項規定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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