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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12
十二、受託單位應定期將就業推介媒合情形回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,未定
      期回復者,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停止轉介求職者名單。
      前項期限與文件格式,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訂定之。
顯示立法理由
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
為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掌握轄區內受託單位辦理就業推介媒合成效,爰規定定期回復
機制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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