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受託單位應定期將就業推介媒合情形回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,未定 期回復者,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停止轉介求職者名單。 前項期限與文件格式,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訂定之。
為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掌握轄區內受託單位辦理就業推介媒合成效,爰規定定期回復 機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