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依第九點第一項規定提供協助被害人及疑似被 害人所需之費用,由本部就業安定基金先行墊付。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之醫療協助,其罹病及 加害行為未具因果關係,非屬人口販運加害人(以下簡稱加害人) 應負擔之費用者,經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審查後,逕由本部就業安定 基金支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