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文內容

  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,如需查詢最新資料,請點閱「最新動態」。
  • 部分資料內容,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,如欲詳閱內容,請連結至「司法院網站」下載造字檔,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。
12
十二、安置單位依第九點第一項規定提供協助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所需之
      費用,由本部就業安定基金先行墊付。
      依第九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提供之醫療協助,其罹病與加害行為未
      具因果關係,非屬人口販運加害人(以下簡稱加害人)應負擔之費
      用者,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後,逕由本部就業安定基金支付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檢索字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