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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依第九點第一項規定提供協助被害人及疑似被
      害人所需之費用,由本部就業安定基金先行墊付。
     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之醫療協助,其罹病及
      加害行為未具因果關係,非屬人口販運加害人(以下簡稱加害人)
      應負擔之費用者,經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審查後,逕由本部就業安定
      基金支付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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