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工作教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核發工作教練輔導費輔助: (一)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委託或補助之專職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 專業服務相關專業人員、營運人員之人事費。 (二)僱用後一個月內,未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之身心障礙者職 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訓練至少六小時。 (三)不實申領,經查證屬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