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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進用身心障礙者加值輔導補助計畫 (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廢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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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查申請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: 
  (一)採書面審查,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。
  (二)於雇主提出申請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,但申請文件缺件者,
        應通知補正,並於補正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。
  (三)雇主所提申請文件及內容,不符合本計畫目的者,不予核定補助
        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檢索字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