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執行單位於當年度七月及次年度一月前,將執行情形及報告送本署
備查。
執行單位應就申請單位是否確有僱用事實,不定期至現場或以電話
進行查核。
申請單位應接受執行單位現場、電話查核,並提供執行本計畫相關
文件;無故拒絕接受查核,執行單位得立即終止或撤銷其核定或補
助。
執行單位應專案列管追蹤查核申請單位僱用情形,有缺失者,應督
促申請單位改善,並得隨時辦理複查,經複查仍未改善者,應終止
或撤銷申請單位核定或補助。
申請單位有不實領取或經執行單位撤銷或廢止補助時,應繳回已領
取之補助。經執行單位書面通知限期繳回,屆期仍未繳回者,依法
移送強制執行。
本署得依執行單位所分配之員額數,執行績效及經費(經費支用數
/經費預算數)執行率進行考核,績效優良者,專案辦理敘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