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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(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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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事業單位規劃訓練,經費編列方式及補助標準如下:
  (一)內部訓練:
        1.講師鐘點費之編列依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
          意事項辦理,惟內部講師鐘點費之編列以內聘百分之五十為限
          ,並檢據覈實報銷。
        2.外聘講師之國內(限臺灣本島、澎湖、金門及馬祖地區)交通
          費,按實際需要編列搭乘臺鐵、高鐵、客運、飛機或輪船之經
          費,並檢據覈實報銷。
        3.訓練以在事業單位內部辦理為原則,有必要於非自有場地辦理
          者,場地費依實際課程時數計算,每小時新臺幣(以下同)七
          百五十元,每日以八小時為限,並檢據覈實報銷。
  (二)外部訓練:
        1.應依訓練單位之收費標準提列,核定補助之經費數額,以訓練
          單位收費標準之百分之五十為限。但課程屬企業內部講師訓練
          課程、數位教材製作訓練課程或政府推動之政策性課程者,得
          提高至百分之七十,且不得轉為內部訓練課程。
        2.事業單位派訓對象為二十九歲以下青年或中高齡者,其補助訓
          練費用比率得提高至百分之七十。
  (三)數位學習課程:應依國內線上數位學習平臺之單門課程計費收費
        標準提列;其核定補助之經費數額,以線上數位學習平臺之單門
        課程計費收費標準之百分之七十為限。
      前項第二款外部訓練及第三款數位學習課程實際收費,依補助比率
      核算逾原核定經費數額者,以原核定補助經費數額核給訓練補助費
      用;外部訓練及數位學習課程實際收費之補助比率未達原核定經費
      數額者,以實際收費之補助比率核給訓練補助費用。
      事業單位辦理外部訓練課程及數位學習課程,得依實際需求調整訓
      練時數。但實際訓練時數未達原核定時數時,應依前項規定及實際
      訓練時數之比率核給補助費用;實際訓練時數逾原核定時數時,仍
      依前項規定核給補助費用。
      研提訓練計畫之訓練總經費編列,應以申請時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
      繳款單明細表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核計訓練經費
      ,每一員工不得逾二萬元。
      前項人數包括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
      人身分之員工人數。
      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,其員工擔任聯合型訓練計畫講師
      者,依內部講師標準核付講師鐘點費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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