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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作業環境監測指引 (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修正)
12
十二、雇主對作業環境監測結果之紀錄應符合本辦法要求,並依規定公告
      、公開揭示及通報中央主管機關,必要時應向勞工代表說明。
      前項監測結果應考量製程及環境之改變,作為後續作業環境監測之
      參據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檢索字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