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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職業衛生實驗室認證規範
(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修正)
12
十二、實驗室應每半年查核一次化學品之有效日期;超過有效日期之化學 品,應測試其純度,並訂定延長期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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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 間
自民國
年
月
日 至
年
月
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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