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審查原則如下: (一)民間團體承載力足以順利執行所提計畫內容。 (二)計畫所提上工內容清楚、確實,並搭配合理之專長條件限制。 (三)職業訓練或在職訓練計畫能具體提升進用人員之職能。 (四)計畫能整合區域內政府部門、民間或企業合作資源。 (五)計畫效益能以量化數據衡量。 (六)明確之計畫實施進度,並以甘特圖表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