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訓練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,不得將部分或全部轉 由其他單位辦理,亦不得代其他單位辦理本計畫部分或全部訓練課 程。 訓練計畫經核定後,訓練單位欲變更計畫內容者,除地方政府同意 分署逕行審核各項計畫變更者外,應於事前報請訓練所在地之地方 政府同意,並副知分署;地方政府應將審核結果通知訓練單位,並 副知分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