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裁判長,須具備公正無私
、精熟專業素養及領導管理能力,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:
(一)參加國際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,並實際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六年
以上表現優良者。
(二)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,並實際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八年
以上表現優良者。
(三)本職類甲級技術士,並實際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經驗十年以上表
現優良者。
(四)本職類乙級技術士,並實際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經驗十二年以上
表現優良者。
(五)對本職類技能有特殊造詣,具有訓練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及獲
得獎牌二次以上、訓練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選手及獲得前三名四次
以上,或訓練參加臺灣區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選手及獲得前三
名獎牌四次以上具體事蹟之一者。
(六)擔任技能檢定題庫命製人員或全國技能競賽裁判四次以上者。
(七)大專以上校院相關科系畢業,具有相關工作經驗十二年以上者。
全國技能競賽之職類為國際技能競賽職類者,其裁判長除應符合前
項規定外,能以英語、德語或法語溝通者優先錄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