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文內容

  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,如需查詢最新資料,請點閱「最新動態」。
  • 部分資料內容,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,如欲詳閱內容,請連結至「司法院網站」下載造字檔,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。
12
十二、受補助工會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。涉及採購事項
      ,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。
      本部按工會訓練活動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九十核銷補助經費,最
      高以本部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,差額應繳回本部,未繳回補助差額
      者,未來三年內不予補助。
      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,受補助工會無須繳回本部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檢索字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