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受補助工會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。涉及採購事項 ,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。 本部按工會訓練活動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九十核銷補助經費,最 高以本部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,差額應繳回本部,未繳回補助差額 者,未來三年內不予補助。 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,受補助工會無須繳回本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