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評核機構之評核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: (一)依評核機構指派及本要點規定執行評核作業。 (二)參加職安署或評核機構舉辦有關監測機構評核相關業務講習或訓 練。 (三)與受評核監測機構有利害關係者,應自行迴避,不得參與評核。 (四)不得為變更、隱匿或捏造事實之陳報。 (五)不得以不正當方法辦理評核業務,且不得對受評核監測機構要求 、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。 (六)對於評核過程中所取得之資訊,應負保密之義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