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受託機構之經營績效及風險控管,均優於基金運用局所定之衡量標
準或基金運用局同類型委託資產之績效,且未有違反相關法令及契
約約定之情事者,基金運用局得於契約存續或屆滿時不經評審在原
委託額度二倍範圍內另訂契約增加其委託經營額度或與其續約。
前項所稱經營績效之評定方式及期間應明定於委託契約,評定基準
由基金運用局決定之。
依第一項取得不經評審續約資格之受託機構,於評定基準日至契約
到期日間發生受要求改善或處置情事者,基金運用局得酌減委託經
營額度或取消原取得之續約資格。
保管機構除資格條件符合第四點之規定外,未有違反相關法令及契
約約定之情事,得經基金運用局評估成本效益後,不經評審與其續
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