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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國家人才發展獎選拔表揚計畫 (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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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評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迴避不得參與該單位評審及表決:
  (一)報名單位及所提資料涉及本人、配偶、三親等內血親、三親等內
        血親之配偶、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,或同財共居親屬之
        利益。
  (二)本人或其配偶與報名之單位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用
        、委任或代理關係。
  (三)評審認為有需迴避之情事。
  (四)有其他情形足使報名單位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,經受評
        審之單位以書面敘明理由,向本部提出並經本部作成決定。
      評審知有前項迴避義務情事之一者,經告知評審小組召集人後,除
      評審小組召集人認該評審無須迴避外,評審小組召集人應停止其執
      行職務。
      評審小組召集人知評審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,應請該評審
      迴避。
      評審會議評審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,將應迴避之評審人數予以扣
      除,作為評審總數之基準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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