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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國家人才發展獎選拔表揚計畫 (民國 114 年 05 月 09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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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評審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衝突迴避原則,公正執行職務,有下列情形
      之一者,應迴避不得參與該單位評審及表決:
  (一)報名單位及所提資料涉及本人、配偶、三親等內血親、三親等內
        血親之配偶、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,或同財共居親屬之
        利益。
  (二)本人或其配偶與報名之單位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用
        、委任或代理關係。
  (三)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、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
        。
  (四)有其他情形足使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。
      評審知有前項各款迴避義務情事之一者,經告知評審小組召集人後
      ,除經評審小組過半數決議認該評審無須迴避外,評審小組召集人
      應停止其執行職務。
      評審小組知評審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,評審小組召集人應
      請該評審迴避。
      評審會議評審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,將應迴避之評審人數予以扣
      除,作為評審總數之基準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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