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評審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衝突迴避原則,公正執行職務,有下列情形
之一者,應迴避不得參與該單位評審及表決:
(一)報名單位及所提資料涉及本人、配偶、三親等內血親、三親等內
血親之配偶、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,或同財共居親屬之
利益。
(二)本人或其配偶與報名之單位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用
、委任或代理關係。
(三)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、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
。
(四)有其他情形足使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。
評審知有前項各款迴避義務情事之一者,經告知評審小組召集人後
,除經評審小組過半數決議認該評審無須迴避外,評審小組召集人
應停止其執行職務。
評審小組知評審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,評審小組召集人應
請該評審迴避。
評審會議評審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,將應迴避之評審人數予以扣
除,作為評審總數之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