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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充電起飛計畫 (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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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在職勞工及自營作業者參加在職訓練課程之補助標準如下:
  (一)每人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(以下同)七萬元。
  (二)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,補助全額訓練費用。
      前項所定三年及補助額度之計算方式,自該學員依本署產業人才投
      資方案補助要點所定計畫、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、
     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及其他因應貿易自由化
      補助在職勞工計畫或本計畫之初次課程開訓日起算三年,期滿後參
      加前開任一計畫時,自前開各計畫中首次參訓之課程開訓日起重新
      起算。
      學員報名之訓練課程,如有授課時段重疊之情形,以參加一班次訓
      練課程為限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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