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,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,審 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,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,將符合補助條 件者之支用單據影本黏貼於支出證明文件黏存單(附表三),並檢 附經費報告表(附表四)、成果報告表(附表五)、補助款領據及 其影本,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、 造冊及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署核定結報撥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