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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(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修正)
第 12 條
申請裁決者,為申請人,他造為相對人。
申請人及相對人,均為裁決事件之當事人。
顯示立法理由
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
參考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第二條,規定裁決事件當事人之用語。
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
條次變更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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