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管機關遴聘之仲裁委員,每屆任期為三年。 地方主管機關於任期中增聘仲裁委員者,其任期至該屆仲裁委員任期屆滿 時為止。
一、主管機關遴聘仲裁委員後建立名冊,又為避免人員更動頻繁,故擬定每屆三年任 期之規定,並於每屆任期屆滿前辦理新聘與續聘之規定。 二、明定任期中增聘仲裁委員之任期至同屆仲裁委員任期屆滿為止。 三、受聘之仲裁委員對主管機關之指定,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拒絕,拒絕接受指派之 仲裁委員達三次以上,主管機關不得續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