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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主管機關辦理勞資任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注意事項
(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)
12
十二、主管機關認為勞資任一方申請交付仲裁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規定者,應為交付仲裁之決定,並通知勞資雙方當事人。 主管機關作成前項交付仲裁決定前,應使另一方當事人有陳述意見 之機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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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
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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