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
一百十五年五月七日修正之名稱及全文 14 點,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生 效。
十二、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本部應不予受理: (一)逾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間提出申請。 (二)檢附之申請文件不齊全,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,屆期未補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