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本計畫其他相關規定如下: (一)部分訓後無法追蹤就業率之班級,請分署於檢核名冊作業之階段 進行彙整並加以註記。 (二)各訓練單位如果跨區開班,其單位之分數由各區開班數,依比例 平均計算。 (三)俟班別名冊檢核完畢,由本署將查核結果,每週定期發送各分署 。 (四)TTQS 評核成績以有效期限在評鑑範圍內之最近一次評核結果為 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