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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委託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評鑑計畫 (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修正)
12
十二、本計畫其他相關規定如下:
  (一)部分訓後無法追蹤就業率之班級,請分署於檢核名冊作業之階段
        進行彙整並加以註記。
  (二)各訓練單位如果跨區開班,其單位之分數由各區開班數,依比例
        平均計算。
  (三)俟班別名冊檢核完畢,由本署將查核結果,每週定期發送各分署
        。
  (四)TTQS  評核成績以有效期限在評鑑範圍內之最近一次評核結果為
        準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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