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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效狀態:

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

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第 8、9 點條文,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
日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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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認可訓練機構辦理第三點之訓練時,得向受訓人員收費並掣給收據
      。
      前項各類訓練之收支,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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