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
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8、9 點條文,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。
十二、認可訓練機構辦理第三點之訓練時,得向受訓人員收費並掣給收據 。 前項各類訓練之收支,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