認證機關(構)得不定期追蹤查驗經認證單位。 經認證單位受通知限期改善者,應於期限內提出改善方案送認證機關(構 )。必要時,認證機關(構)得辦理複驗。 經認證單位對於追蹤查驗或複驗作業,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,並應配合 提出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。
規定經認證單位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認證機關(構)不定期進行追蹤查驗或複驗, 以確保其於認證有效期間所為之認證符合原審查標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