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文內容

  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,如需查詢最新資料,請點閱「最新動態」。
  • 部分資料內容,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,如欲詳閱內容,請連結至「司法院網站」下載造字檔,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。
法規名稱:
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 (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)
12
十二、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,有下列情形之一,應予撤銷、廢止、停止或
      不予給付臨時工作津貼:
  (一)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。
  (二)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,經用人單位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
        停止其臨時性工作。
  (三)原從事之臨時性工作終止後,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之其他
        臨時性工作。
  (四)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檢索字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