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已登錄之職能基準,應至少每三年由原發展單位評估是否更新,並 將評估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本部發展署。 依第九點規定通過審查之職能基準,於更新後應重新申請審查。 未依前項規定更新之職能基準,自職能平台移除,並開放由其他具 申請資格者更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