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依本要點得轉銷呆帳案件,經審查小組認定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注 意者,除應依其經費來源送各該基金會於議決後二個月內,檢齊有 關證明文件,報請勞動部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外,經查明有違法失職 情事者,由本署依分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分,涉及刑責者,移 送檢察機關偵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