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、接收及陳報,如確有特殊情形 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,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(構) 首長核准展期;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。
定明未能依限辦理移交、接收、陳報之程序及展期事項。
配合名稱修正,酌作文字修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