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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就業安心專案計畫作業手冊 (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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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前點所稱之「特殊情形者」,非屬資訊系統勾稽程序落差所致之情
      形者,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推介前,依據下列項目予以評估:
  (一)該失業者最近一年家戶所得不超過一百萬元,得參考本會職業訓
        練局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職業字第○九四○○○三四○一號函頒「
        經勾稽家戶所得超過一百萬元暨領過退休金者之認定注意事項」
        方式,請失業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。
  (二)該失業者所領取之退休金不足以支應最低生活所需,且有無工作
        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扶養責任。
  (三)該失業者之就業能力與居住地點之就業機會匱乏。
  (四)未符合上開條件,但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該失業者亟需本方案之
        協助,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實地訪查確認有其必要者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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