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徒弟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: (一)具備第六點規定之資格。 (二)需經由師傅遴選決定。 師傅與徒弟有下列情形之一,應自行迴避不得配對: (一)師傅及徒弟曾為或現為配偶、三等親等內之血親、一親等內之姻 親。 (二)師傅現與或曾與徒弟訂有婚約。 (三)師傅現為或曾為徒弟之法定代理人。 一名師傅最多訓練兩名徒弟。但有特殊情形經分署同意者,不在此 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