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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12
十二、非自願離職者經就服員開立免試職訓推介單,於該推介訓練班次報
      到結束前,不得註銷或變更;惟如有訓練單位因故延班、停班或其
      他等不可歸責於非自願離職者之情事,得申請註銷該免試職訓推介
      單,並重新篩選適性、適訓職類課程。
      配合前項註銷或變更之網際網路就業服務系統作業權限,授權由局
      屬就服站站長逕行辦理,並應同步於 TIMS 系統完成刪、修作業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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