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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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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申請單位於補助期間辦理與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員工教育訓練,得
      申請講座鐘點費補助,依實際授課時數核實補助,外聘講師每小時
      一千六百元,內聘講師每小時八百元,每案最高補助九十六小時。 
      關係企業於補助期間應至少辦理十二小時之員工教育訓練,並應於
      辦理教育訓練前七日內函請分署派員參加。 
      員工教育訓練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,本項費用不予補助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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