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文內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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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第 12 條
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,於本計畫中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
:
一、利用個人資料行銷前,應讓當事人知悉並獲得同意。
二、首次行銷時,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,並支付所需費
    用。
三、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,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,並通知
    所屬人員。
顯示立法理由
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
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就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時建立相關作業程序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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