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分署對地方政府執行本計畫考核、督導及獎勵規定如下: (一)考核方式: 1.分署應定期實地考核轄內地方政府之執行情形,地方政府應建 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。 2.勞發署及分署得隨時派員了解本計畫辦理情形。 (二)督導方式:針對考核結果不佳之地方政府,分署應加強輔導。 (三)獎勵方式:考核結果優良之地方政府,執行本計畫有功人員,由 地方政府予以獎勵。 (四)地方政府得視評鑑或考核情形,辦理績優庇護工場專業人員表揚 及獎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