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文內容

  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,如需查詢最新資料,請點閱「最新動態」。
法規名稱:
12
十二、分署對地方政府執行本計畫考核、督導及獎勵規定如下:
  (一)考核方式:
        1.分署應定期實地考核轄內地方政府之執行情形,地方政府應建
          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。
        2.勞發署及分署得隨時派員了解本計畫辦理情形。
  (二)督導方式:針對考核結果不佳之地方政府,分署應加強輔導。
  (三)獎勵方式:考核結果優良之地方政府,執行本計畫有功人員,由
        地方政府予以獎勵。
  (四)地方政府得視評鑑或考核情形,辦理績優庇護工場專業人員表揚
        及獎勵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檢索字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