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申請之事業單位應配合受委託機構實施初審或現場勘查。經初審或 現場勘查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者,受委託機構得通知其限期補正 ,屆期未補正者,受委託機構應敘明不合格理由,連同申請資料, 於每月月底前列冊轉送本署,由本署通知申請之事業單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