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分署對於申請補助之實施計畫,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;本部並 得組成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訪視(評鑑)小組,定期考核其實 際執行情形。 地方政府經本部或各分署查有下列情形者,分署得酌予減撥當年度 補助款,或酌減或不予補助次一年度之計畫經費: (一)不依本計畫規定辦理。 (二)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查證或查核。 (三)發現有短列補助預算或移作他用等事實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