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文內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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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(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)
第 12 條
申報登錄之資訊,有保密或限閱之必要者,得不公開;經篩選整理後之資
訊,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外界查詢或運用之方式如下:
一、網路查詢或下載。
二、以重製或複製方式提供。
前項之網路查詢或下載,免收查詢費用;申請重製或複製資訊,依中央主
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收取規費。但經授權於網路下載一定範圍之資訊者,
得免收費用。
顯示立法理由
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
一、鑑於使用者有知的權利,為使安全資訊公開透明化,宣告安全產品之登錄資訊可
    依法合理公開,以利供應者及雇主查詢、瀏覽及運用,俾保障職場工作者安全,
    落實源頭管理,爰列明登錄資訊提供外界查詢運用之方式及收費需求。
二、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,具有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
    之限制,爰有保密或限閱之必要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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