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本法第七條或第八條所定應張貼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之產品,製造 者或輸入者至遲應於提供該產品予供應者或雇主前,完成張貼標示或標章 。
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之張貼時機,至遲應以製造者或輸入者提供該產品予供應者 或雇主前完成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