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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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日本及美國之作法,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進一步評估暴露風險時,可要求運作者
提供附加資料(如暴露評估及管理情形),作為主管機關進行暴露風險評估之參考依
據,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於接收備查之運作資料後,得通知運作者於指定期限(以一
至三個月為原則)內,依附表五內容填具附加運作資料(包括運作者資料、化學品資
料、運作及暴露資料等),並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。
【附表五訂定說明】
基於化學物質暴露風險評估所需資訊,要求運作者另行提交製程說明、暴露情形、控
制管理及個人防護具使用情形等資訊,作為主管機關後續進行管制許可物質之篩選,
及研擬後續管理控制措施之依據。
- 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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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條次變更。
二、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新增附表,爰修正所列附表表次。
- 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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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次變更,內容未修正。